李某为B公司员工,他又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。A公司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,后李某要求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A公司要求李某先与B公司解约后才能与其签约。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,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,但是最终李某诉求未获法院支持。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是否合法?到底什么样的岗位可以一人多用?遇到工伤等问题又该由谁来担责?